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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

 

 


文件公开手册

 

   文件编号  CEI-0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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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北京科瑞普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65262996

认证网址:www.CEC9000.com                     


中国信用协会       颁发

中国信用协会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资委、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AAA信用企业网、企业应选择具有行业认可合法认证资质的信用认证机构评级、认证、评定。 

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信用体系认证之前,可以向合法信用认证机构索阅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公开文件、认证标准、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样式、各项规定、其它有关资料(这些资料都免费提供)。

“信用认证”大于“质量认证”:美国最新一项调查发现,当前,高达90%消费者在看重产品质量的同时,更加看重企业的信用度;对于社会来说“信用认证”比“质量认证”更重要,因为“信用认证”是针对组织无形资产、质量、服务、合同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是组织向社会承诺负责的有力证明。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始终是企业安身立命的根基。市场竟争是公平竟争,信用作为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被视为企业的灵魂。

未来的竞争是“社会信誉”的竞争,而并非“仅是产品本身”的竞争:在发达国家,企业无形资产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以前戴尔等公司几乎没有自己的生产企业,惟有优秀的社会信誉和品牌信用度。

 

 

第一部分:认证机构资格合法性             

第二部分:信用认证的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信用认证的作用                            

第四部分:认识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部分:信用机构认证规则(保密及公正性声明)     

第六部分:认证申请受理程序(流程图)              

第七部分:认证收费规则                             

第八部分:认证服务标准                             

第九部分:最新认证业务范围                   

第十部分:国家关于社会体系建设纲要规划

第十一部分:认证证书样版(全国统一,国际标准)       

附录1:信用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附录2:信用体系认证申报表       

附录3:信用认证合同书           

附录4:受信组织反馈信息表      

 

 

第一部分:认证机构资格合法性

1.1 认证机构资格:

信用认证机构(简称:ICC)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专业信用执业资格证书的信用认证机构,依据CEC:9000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体系进行审核评定,颁发“信用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

信用认证机构(ICC)是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成立合法的为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公正、诚信、权威、优质的信用机构。

1.2 认证业务范围:

信用认证范围包含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评级和认证、品牌认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认证及合同、质量、服务、行业等信用评价,个人信用评价等,还包括与信用认证有关的企业及个人信用征集,信用调查,风险评估,信用培训,信用管理和开展国际国内间认证交流、互认与合作等。

1.3 认证机构监督:

信用认证机构(ICC)承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信用认证业务;在中国信用协会(CACC)认可体系内的认证领域内从事信用认证活动;在相关认证机构批准的信用认证领域及业务范围内使用ICC认证标志。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AAA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协会对其公正性实施监督。

 

1.4 信用认证原则: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监督

 

 

 

 

 

 

 

 

 



 

 

 

 

第二部分:信用认证的法律依据

2.1 信用认证政策依据:

2.1.1  2006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媒体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2.1.2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规定: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

 

2.1.3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2.1.4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2.1.5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收集起来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资源向社会开发。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信用认证市场化发展清理了障碍。

2.1.7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将企业信用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企业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1.8  整规办及国资委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2.1.9  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2.1.10  2009年3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2.2  信用认证标准和司法依据

2.2.1 中国信用协会信用标准《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2.2.2 英国银行公会《商业银行守则》

2.2.3 美国《会计准则》

2.2.4 英国《财务会计师协会的财务会计师工作指引》

2.2.5 香港《会计准则》

2.2.6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安全法

2.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2.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2.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2.21 CEC: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

2.2.22 CEC: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规则

2.2.23 CEC:9000信用管理体系审核原则

 

 

 

 

第三部分:信用认证的作用

 

3.1 企业通过信用认证的作用

3.1.1  承诺遵守CEC:9000社会信用体系监督机制,直接证明了贵单位的信用度及诚信经营理念;

3.1.2  可以低成本有效地提高企业可信度和积累无形资产,减少市场开拓难度,提高销售额与利润;

3.1.3  可以充份利用非价格因素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3.1.4  可以成功地与同等知名度品牌的同行业企业差异化;

3.1.5  增强信用交易能力,防止呆账、坏账、解决欠款追收问题,降低各类信用风险;

3.1.6  有助于金融证券机构提升对企业的评级,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资本市场;

3.1.7  塑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整合政府、供应链、市场等资源;

3.1.8  培养企业全员的信用观念、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品质与信用能力;

3.1.9  可以建立起服务于销售与财务控制的现代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3.1.10 建立起服务于企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的危机应对机制和现代信息沟通机制;

3.1.11 可以运用CEC:9000信用管理体系的争议问题解决机制,高效低成本解决各类争议问题;

3.1.12 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简介、网络、报纸、电视、移动、展览会等各类媒体、场所公开广告宣传和合法使用信用证书和ICC认证标志。

 

3.2 国家机关、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通过信用认证的作用

3.2.1  可以有效治理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3.2.2  可以提高的国家机关、安全投资区、社会团体可信度与公信力,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部分:认识CEC:9000信用管理体系

4.1 简述

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是中国信用协会颁布(隶属于中国信用协会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分行)的一个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规范企业、个人社会经营信用行为和社会道德行为的一个信用标准。目前在很多行业内和地区普遍得到公认,该系列标准全球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CEC:9000是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称号,其中CEC是标准简称,中文含义是安全诚信服务全球,9000是标准号。CEC:9000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和降低企事业单位、个人经济活动交易成本而起草的,以其认证和管理的公正、公开性和对失信违约行为快速、公正地曝光而闻名,它是对各类组织诚信程度的一种认可、促进和保证,是经济交易或其他活动中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石。认证界内权威人士一致认为:CEC:9000将成为近代最受社会重视的管理体系认证。

制定CEC:9000标准的起源是国际企业间与社会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条件:一方面,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企业信用必须接受监督和评价;另一方面,在行业内也确立与公众相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此,需要制定社会信用标准或规范,并开展社会信用活动,中国信用协会由此联合国家相关信用政策、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和国际上成熟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起草并制定了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实施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为: 

1. 减少国内、外客户对分批组织评审费用;

2. 更大程度地符合当地法规要求;

3. 建立社会公共信誉体系;

4. 使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建立纽带;

5. 建立彼此长期信心。

    把来自内外部的信用风险作为经营与发展的规范,越来越受到重视。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自2008年问世以来,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在英、欧美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专家们认为,CEC:9000是继ISO9001和CE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社会性标准;通过CEC:9000认证将成为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砝码。有远见的应未雨绸缪,及早检查自身是否履行了公认的社会信用标准?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是否切实保障了利益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从而把握先机,迎接新一轮的全球性的商战。

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是证明组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与国际最先进的管理要求相一致。通过第三方认证, 向客户和股东表明您通过实施内外部监督约束管理流程, 来确保公司运作尊重利益关系人权利,重视道德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CEC:9000是一个全面的、国际性的社会信用标准。该标准适合任何希望提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组织。标准要求的核心内容是组织的任何经济活动都符合基本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要求,它要求组织确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并按照已确立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使命处理各类问题,而且管理者准备为此负责。

CEC:9000以“诚信、自由、平等、承担社会责任”为理念,以信用制度建设和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它要求组织管理团队逐渐形成“诚信、自由、平等、承担社会责任”的管理意识,逐渐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用制度和诚信文化。

CEC:9000以明确承诺为基础,通过利益关系人对承诺履行的结果进行信用监督,通过识别和预防信用风险,达到防范内外部信用风险、提高组织效能的目的。标准为同时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

a) 防范来自内外部的信用风险;

b) 提高组织效率;

c) 获得可持续发展。 

CEC:9000的实施解决了其他体系避开的诚实守信这一敏感问题!提高一个企业对现存的和潜在的劳动者、消费者、合作者的吸引力。因为选择那些有道德的、按承诺约定行事的公司,是劳动者、消费者、合作者的共同呼声,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企业通过CEC: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表明他们努力改善企业信用环境和承诺守信的意愿。

4.2 CEC:9000信用体系特点

CEC:9000标准要求各类团体组织对利益关系人做出承诺或执行承诺时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对是否遵循上述原则制定了组织信用管理体系。他的特点是:

1.要求高:它并不对组织的产品、服务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是要求组织对产品、服务的质量与缺陷向客户乃到社会负责,在销售或服务过程中,都要诚实信用,不得欺骗和误导客户。

2.范围广:它的范围不仅是产品、服务和客户,而且包括组织的所有活动和利益关系人,比如其要求对投资人和内部员工诚实信用。

3.具有科学监督方法和快速、严厉处罚措施:它不仅制定了信用标准,而且制定了违反信用标准的责任。如果组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致使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利益关系人可以非常便利地对其进行司法之外的信用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4.是一个争议问题解决机制、危机处理和信息沟通机制:前者为组织增加了一个低成本的解决各类问题的方法;后者使组织及时得到各类投诉建议信息,为组织带来改进和发展的机遇。鉴于 CEC:9000标准中科学的监督方法和对失信违约者快速严厉的处罚措施,符合CEC:9000标准已经渐渐成为国际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说要做什么生意,首先看你的信誉度,也就是你的信用管理是否达到了国际公认的标准。一个现代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占领市场和巩固市场以及吸引消费者,能够把自己产品打向国际市场,能够长远地发展下去,无论如何都要讲究诚实信用,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组织。同时,基于客户的要求,很多企业也都高瞻远瞩地考虑到市场的情况,主动把工作规范在公认的信用管理体系这个尺度上。由于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信用保证机制,很多地方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都优先选择获得CEC:9000信用认证。

4.3  CEC:9000认证现状

CEC:9000在英、欧美国家已进入高度认同时代,所以,在英、欧美市场上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产品及企业,逐渐推行用CEC:9000标准来检验组织的公信美誉度。

韩国进口商在CEC:9000组织的授权下制定了《社会企业信用行为准则》,《准则》对供应商的社会信用行为审查相当严格。香港、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等进出口商也正准备按着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查。供应商必须事先通过CEC:9000标准认证,否则将联合从严产品进出口。

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是继ISO9001和CE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社会性标准,最终必然是和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CE一样获得社会普及。国际信用行业研究者一致认为:“CEC:9000”有潜力得到广泛应用。因为它的最终受益者是全世界的企业和消费者,因为批发商为了留住他们的零售客户,会倾向选择从讲信用的工厂进货。这是他们提供的另一种含义上的信用和一个卖点,表明认证只授予拥有“优秀标准的企业”。

4.4  CEC:9000认证要求

申请CEC:9000认证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证明你的公司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则;

2. 建立一套符合完整标准化的信用管理体系,运行时间至少60天;

3. 至少有一次自我检查的记录;

正式审核的审核员必须在了解当地法律、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交流,要全面提供工厂的历史记录,评估人员可自由地与所有职工单独谈话,如果工厂的某些方面需要改进,审核机构会给受审核方补救的机会,评估小组肯定受审核方完全符合标准后,发给CEC:9000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查一次。每3年需申请延长一次。

4.5 CEC:9000认证费用

认证审核机构在收取认证费用时,除了考虑受审核方的规模、经营的复杂性和认证风险等因素外,不同的认证项目价格通常是不同的,认证机构报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类别

收费项目

体系认证、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行业信用评价

申请注册费

签《信用认证合同》时收取

审核费按《信用认证价格规定》收取

未通过审核,审核费中除办公费外其余退还企业

监督审核费

每年一次,按规定的审核人/天数计算

 

另外,专业信用认证机构来企业协助建立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顾问价格如下:

 

信用认证审核时间推荐表

 

受信方员工人数

初次审核人/天数

复审人/天数

总数

现场

总数

现场

1-30

1

0.5

1

0.5

31-60

2

1

2

1

61-130

3

2

3

2

131-260

4-5

3-4

4-5

2-3

261-600

5-7

4-6

5-7

3-5

601-1200

6-8

5-7

6-8

4-6

1201-2400

7-10

6-9

7-10

5-7

2401-5000

10-15

8-12

10-12

7-10

5001-9000

12-18

9-12

12-15

8-12

9001以上

15-20

12-18

15-18

12-15

 

第五部分:信用机构认证规则

5.1  认证规则概述

5.1.1  为有序、有效地对信用认证机构实施信用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5.1.2  本手册是信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ICC),对受信组织实施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认证、品牌认证、信用等级认证、行业信用评价等有关规定。

5.1.3  本手册的制定及解释权归中国信用协会(以下简称CCA)。在拟对本手册作实质性修改之前,CCA将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考虑其意见。

5.2  认证机构职权

信用认证机构(简称:ICC)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取得专业信用执业资格证书的信用认证机构,具有依据CEC: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国际公认的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对受审核方建立的信用体系进行审核评定,颁发“信用认证证书”、和“信用认证报告”。

5.3  认证机构保密制度

信用认证机构(ICC)承诺把组织所有与认证有关的受控文件和信息视为秘密,做到“保密”。

5.3.1  信用认证机构(ICC)对在认证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信用认证机构(ICC)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5.3.2  信用认证机构(ICC)所有与认证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认证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的信息给予保密。

5.3.3 信用认证机构(ICC)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信用认证的资料及文件;

b) 审核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3.4  在下列情况下,信用认证机构(ICC)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责任。

5.3.5  下列信息不属于信用认证机构(ICC)保密范围:

a) ICC在出版物上公布的关于获准认证状态的信息;

b) 某组织被认证、拒绝认证、暂缓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事实及认证范围的详细情况;

c) 申请人或获得认证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d) ICC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公开信息。

5.4  认证机构对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5.4.1  为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信用认证机构(ICC)不对申请认证的组织提供咨询服务,与任何咨询机构也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不提供推荐及咨询报价、对咨询机构没有任何与认证相关的承诺,咨询和认证两种业务无任何联系。同时严格控制相关方的活动,以避免影响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5.4.2  信用认证机构(ICC)的审核员不得应组织之邀为其提供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方便;曾在最近的一年内向认证的组织提供过咨询或内部审核服务未满一年的咨询机构或认证审核员不能参与审核或其他认证。信用认证机构(ICC)不得将认证审核外包给咨询机构。

5.4.3  信用认证机构(ICC)在方针政策制定、审核过程及认证决定等方面,充分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5.4.4  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认证机构(ICC)认证要求的组织,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证的权利。

5.4.5  信用认证机构(ICC)的认证决定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审核的信用管理师、注册信用师、审计信用师作出。

5.4.6  当信用认证机构(ICC)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ICC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也不得损害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5.4.7  信用认证机构(ICC)不接受任何影响认证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5.4.8  信用认证机构(ICC)的认证相关人员,在参与认证决定、从事审核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威胁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在能够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再使用这些人员。

5.4.9  信用认证机构(ICC)要求所有可能影响认证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证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4.10  当某种关系对信用认证机构(ICC)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CCE不提供认证。

5.4.11  信用认证机构(ICC)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申请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已认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条件。

5.4.12  信用认证机构(ICC)不对另一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认证。

5.5  认证范围

信用认证机构(ICC)将严格遵守CCA认证认可规则的要求,只在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执业资格证书核准的服务范围内提供信用认证服务。

5.6  认证收费

信用认证机构(ICC)严格按照《认证机构公平竟争规范—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价格规定》规定的价格要求向申请者公开报价,并严格执行中国信用协会(CCA)发布的“信用认证收费参考标准”,杜绝各种高收费或压价竞争行为。收费有关程序见《信用认证收费规则》。

5.7  认证合同

信用认证机构(ICC)必须按照中国信用协会(ICC)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向申请者签定《信用认证合同》,保障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5.8  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信用认证机构(ICC)根据组织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认证程序完成各项认证步骤,对受审核方的体系评定合格后,颁发相关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通过认证的组织给予注册备案和对外公告,及时在中国企业信用网(www.CEC9000.com)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对外公布获证名录。认证证书具有CEC协议成员国组织间国际互认的效力。

5.9  不属于认证机构的责任

组织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违反本规则或违反《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而导致的损失,信用认证机构(ICC)及注册备案机构将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这些损失包括客户要求的索赔,利润、业务、信誉等方面的下降。

5.10  赔偿

由于组织违反本规则及《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而引起对信用认证机构(ICC)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组织承担。这些损失包括法律费用、利润、业务、信誉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争端、民事诉讼、客户索赔等。由于ICC工作人员、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职而给组织造成损失的,由ICC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对该项目收取的认证费用。
5.11  转让

组织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改变信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5.12  组织的责任

5.12.1  组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5.12.2  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以声明和确认组织将遵守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同时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5.12.3  组织应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书、调查表上说明认证所涉及的范围等。

5.12.4  应向信用认证机构(ICC)提供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宜在现场审核前一个月提交以便进行文件评审)。

注:组织应以文件化的规定确保其管理评审和覆盖全体系的内部信用审核且至少以每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频率有效开展,并能证明在安排审核之前,已进行了一次覆盖体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内部审核。

5.12.5  在审核进行期间,不要对已批准发布的文件作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书面呈报信用认证机构(ICC),说明这种更改对组织的认证和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不产生影响。

5.12.6  组织信用管理体系的较大更改应及时通知信用认证机构(ICC)。

5.12.7  组织在依据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供应及销售时,要确认信用认证机构(ICC)颁发的证书、报告所包括产品、服务的范围。

5.12.8  组织在向客户提供超出认证范围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清楚地加以说明认证的范围,以避免误导。

5.12.9  组织应与信用认证机构(ICC)建立联系,定期进行信息通报(详见信息通报制度)。证明组织的体系在认证范围内正常运行,证实组织将承担责任至证书、报告使用权终止。同时应及时向信用认证机构(ICC)通报发生的信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等情况。

5.12.10  在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后,组织若希望继续持有信用认证机构(ICC)颁发的信用认证证书,则应向信用认证机构(ICC)做出书面复评申请并签订《信用认证复评合同》,及时接受信用认证机构(ICC)审计信用师对组织的复评审核。

5.12.11  组织应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负责与信用认证机构(ICC)进行与认证管理有关工作的联系。在信用认证机构(ICC)的代表每次访问中负责陪同,该代表签署的有关认证的文件应是有效的。

5.12.12  自愿交纳认证及年检费用。

5.13  认证机构的责任

5.13.1  受理组织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品牌认证、企业信用等级认证及质量、合同、服务信用评价等申请并负责实施审核。

5.13.2  颁发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在中国企业信用网(www.CEC9000.com)及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布认证合格组织名录及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5.13.3  对获得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组织进行监督,按“监督审核程序”派审核组定期到组织中监督,一年至少一次(见《监督审核程序》)。根据认证范围检查程序运作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证书、报告、标志的使用情况、认证规则遵守情况、顾客投诉情况、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第一次监督在初审结束后的3-5个月进行,其后监督的间隔为6-7个月。

5.13.4  不泄露与组织有关的机密。

5.13.5  及时通知组织有关客户对其的投诉信息,并就此进行调查。

5.13.6  认证标准的更改应及时通知组织。

5.14  认证审核及认证的批准

    在受理申请方认证申请后,信用认证机构(ICC)将于约定现场审核之前的10天之间向组织发出《审核员派出令》、《文件检查报告》、《审核计划》等文件。组织对审核就信用体系文件及活动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验证满意后, ICC向审批机构(CACC)中国信用协会认可体系组织认证注册。认证的批准权归审批机构(CACC)中国信用协会,

    在审核过程中,关注组织的体系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如出现信用事故、结构投诉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要求等,审核组将终止审核,不予推荐认证注册。

5.15  证书、标志的管理

5.15.1   信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是信用认证机构(ICC)的合法授权拥有者,任何人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认证标志,否则为违法行为。

5.15.2   组织在取得认证合格后,可以在商务活动,标书,其它宣传材料,网络、电视、报刊、移动媒体,展览会议等上使用信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信用报告,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认为证明产品合格的地方使用本标志。

5.15.3   证书、标志的使用详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16  证书、报告的变更

在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内容的变更。

5.16.1  认证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变更。

5.16.2  获证方的名称、地址因合法理由变更。

5.16.3  认证标准变更

属以上情况之一的,获证方应:

1)向信用认证机构(ICC)提出变更申请。

2)接受对变更范围的审核(简单的名称变更等可不做审核)。

3)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信用认证机构(ICC)按规定接受申请、进行审核、审定、换发证书、报告,获证方在领取新证书、报告的同时将原证书、报告交回信用认证机构(ICC)。

认证/复评/监督审核中,在受审核方的某个可与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服务、产品等管理体系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时,经受审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

5.17  证书、报告的临时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认证机构(ICC)将暂停组织使用ICC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

5.17.1  组织未经信用认证机构(ICC)批准,对获准认证的体系进行了更改,并且该项更改将影响到组织的体系认证资格。

5.17.2  获证组织没能遵守其同信用认证机构(ICC)签订的认证/复评合同的条款。

5.17.3  信用认证机构(ICC)认为获证组织没能保持和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5.17.4  获证组织未能如期交付监督审核费,且指出后未及时纠正。

5.17.5  无恰当的理由推迟监督审核,以至于间隔期超过半年以上,仍未能实施监督。或获证组织暂停经营超过3个月以上,经信用认证机构(ICC)同意推迟1-2个月(两次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5.17.6  获证组织对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等的使用不符合信用认证机构(ICC)的规定,且未实施及时有效整改的。

5.17.7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在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但严重程度尚不能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

5.17.8  获证组织出现信用事故处于整改期间。

获证组织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项不符合而被暂停认证资格后,能及时将不符合纠正,并向信用认证机构(ICC)提出复查申请者,审核部安排审核组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或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可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退还其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5.18  证书、报告的失效

5.18.1  撤销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认证机构(ICC)应撤销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持有者使用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和认证标志的资格,收回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

a) 暂停体系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信用认证证书、报告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

b) 监督审核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证书、报告持有者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经指出后,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c) 出卖或转借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认证标志的。

d) 用户及相关方普遍反映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存在严重投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并经信用认证机构(ICC)调查属实的。

e) 发生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组织,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信用认证申请。

5.18.2  注销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条件

对于获证组织因某种原因而不愿继续持有信用认证机构(ICC )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并提出注销证书申请时,信用认证机构(ICC)接受其申请,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19  证书、报告失效的执行

终止或限制组织证书的决定将由信用认证机构(ICC)做出。决定、理由及处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对认证证书、信用报告的终止,若组织没有提出申诉或申诉无效组织应立即自觉执行,并在该组织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档。

5.19.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证书、报告和认证标志及与认证有关的其它材料。

5.19.2  停止含有认证意义的业务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与ICC有关联的事项。

5.19.3  通知所有以信用认证证书、信用报告为合同条件的客户该证书、报告失效。

5.20  申诉

组织对信用认证机构(ICC)做出的决定(包括不予认证,证书、报告失效等)不满意时,可向中国信用协会(CCA)提出申诉。

5.20.1 信用认证机构(ICC)自收到申诉至做出决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方。

5.20.2  组织对处理决定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中国信用协会(CCA) 申诉,并准备各种所需文件、材料。

5.20.3  组织对中国信用协会(CCA)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时,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ICC认证认可中国信用协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5.21  更改

本规则报中国信用协会(CCA)批准。当更改不影响组织的信用认证标志及证书、报告的使用,可不通知组织。当更改本规则并要求组织符合新规则时最少于正式执行的三个月前通知组织。

5.22  注册

信用认证证书将在信用认证机构(ICC)对认证/复评中提出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满意验证后的15-45天内颁发。信用认证机构(ICC)随时向公众开放备查注册组织的资料 (组织名称、所认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证书的有效期等)并在中国AAA信用企业网(www.CEC9000.com)上定期发布认证组织名录。获证组织可在中国AAA信用企业网(www.CEC9000.com)查询获证组织名录。

5.23  通知方式

信用认证机构(ICC)依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并有信用认证机构(ICC)的总经理签名,通知送发或邮寄到组织。

5.24  对认证机构的监督

信用认证机构(ICC)授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信用协会、中国AAA信用企业网对其公正性实施监督。

 

 

 

第六部分:信用认证申请受理程序

   

    具体的信用认证过程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认证申请、受理申请、认证审核、审批与注册发证、监督管理。
6.1 认证申请: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之前向信用认证机构(ICC)索取有关制度的住处包括信用机构认证规则、公开文件、认证标准,各项规定、其它有关资料。
根据申请组织的认证申请需求,信用认证机构(ICC)受理信用管理体系认证、品牌认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认证、行业信用评价等信用认证申请。
6.2  受理申请:信用认证机构(ICC)收到申请方的正式申请后,将对申请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完整和正确及信用手册的内容总体上是否覆盖了相应信用合格保证模式标准的要求等。经审查若符合规定的申请要求,决定接受申请,由信用认证机构(ICC)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书”,双方签订《信用认证合同》,并通知申请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3 认证审核:信用认证机构(ICC)指派注册审核员实施审核工作,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到企业现场进行评定,审核结束提交审核报告等。
6.4 审批与注册发证:ICC向审批机构(CACC)提交“信用认证报告(包括受审核方反馈信息单)” 及信用评审记录按程序审核,通过后颁发信用认证证书及注册备案,在中国AAA信用企业网(www.CEC9000.com)及其他的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6.5 监督管理:在证书的有效期内,信用认证机构(ICC)每年对企业至少进行一到两次监督审核,根据企业的信用体系运行情况,按规定,分别予以保持、暂停及撤消/注销企业的信用体系认证证书。

 

 

 

 

 

 

 

 

 

 

6.6 申报流程阶段示意图:

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                     评价阶段                    等级确定

 

 


企业提出申请                成立调查人员                评价结果反馈

 

 


与受评企业联系洽谈         拟定实地调研日期                级别确定

 

 


与企业签订评价协议           实地考查访谈                  级别公告

 

 


向企业发出评价资料清单         初步评价                    文件存档

 

 


获得前期评价资料              拟定评价报告                 跟踪复审

                  

 

                           提交中国信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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